关于电子招标投标发展的思考-凯发国际
摘要:随着“互联网 ”招标采购的飞速发展,电子招标投标也呈现出一些新问题、新变化、新趋势,本文从关于电子招标投标的顶层设计、招标投标大数据的融合应用、电子招标系统网络及数据安全三个方面,阐述了电子招标投标将不再是纸质线下形式的招标活动简单的迁移到互联网进行线上操作。未来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和技术将作为两大驱动力量,构建出电子招标投标的新业态,持续推动资源配置更加科学智慧、高效合理、公平公正。
随着“互联网 ”招标采购的飞速发展,电子招标投标也呈现出一些新问题、新变化、新趋势,本文从关于电子招标投标的顶层设计、招标投标大数据的融合应用、电子招标系统网络及数据安全三个方面,阐述了电子招标投标将不再是纸质线下形式的招标活动简单的迁移到互联网进行线上操作。未来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和技术将作为两大驱动力量,构建出电子招标投标的新业态,持续推动资源配置更加科学智慧、高效合理、公平公正。
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互联网 ”招标采购的飞速发展,有效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了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成本和交易成本,提升了招标采购公开性和透明度。随着“大云物移智”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招标投标也呈现出一些新问题、新变化、新趋势,这其中既包括现行法规滞后或条款缺位的问题,也包括新技术驱动行业发展进入新阶段。
一、关于电子招标投标的顶层设计
1. 进一步明确电子招标投标的法律效力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首次明确了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效力,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效力层级相对较低,而效力层级更高的《招标投标法》则是按照纸质招标投标的流程进行表述的,未提及任何电子招标投标的内容,社会对电子招标投标的效力观点不一。尤其是受现行档案管理规定的制约,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要求保存纸质档案,导致电子和纸质招投标“双轨”并行情况仍大量存在,反而加重了市场主体的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提出“已实行电子化交易的,原则上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另行提供纸质材料”。从顶层设计上来看,未来亟须在《招标投标法》中进一步明确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开展电子招标投标。同时,考虑到通过电子化手段,招标投标文件的购买、制作和提交等环节都可用互联网在线完成,未来可以在《招标投标法》等法规修订中适当缩短电子招标相关流程时限规定,解决电子化的高效与招标程序要求时间过长的矛盾,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2. 进一步明确三大平台的运作模式
2013年发布国家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提出了电子招标系统的交易平台、服务平台和监督平台的总体架构,制定了交易平台的技术规范要求。2017年国家发布《“互联网 ”招标采购行动方案》,进一步推动了电子招标投标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市场化建设的交易平台快速发展,很多地方已经实现了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但是服务平台和监督平台仍缺乏统一技术标准且建设相对滞后。一方面,亟须政府制定公共服务平台和监督平台的技术规范,加快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和监督平台的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逐步转变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的枢纽优势,各交易平台只需与一个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监督平台再与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即可通过数据共享传输的方式实现在线监管,解决多头对接的重复建设问题和不同平台对接的技术障碍难题,推动招标投标监督从传统交易中心有形场所“人盯人”的方式,逐步向电子监督平台无形场所“系统留痕、不可篡改、自动预警”的在线监管方式转变。
二、关于招标投标大数据的融合应用
1. 推动内部数据共享融合
招标采购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不能脱离生产经营活动谈采购。随着国家推动数字中国建设,诸多大型企业逐步意识到业务数据化的重要性,在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的基础上,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与企业内部的合同、生产、营销、财务、oa办公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通过流程再造、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将招标采购与生产经营活动深度绑定,以业务流为载体、数据流为主线,具象复现业务的执行过程、进度与趋势,实现业务节点“处处可见”,形成更广义、更全面的业务数据化闭环覆盖,全面提升跨专业协同质量和整体运作效率。
2. 推动外部数据共享融合
多年来,电子招标投标已积累了海量招标采购数据,但这些数据要么在服务器中“沉睡”,要么局限于招标人内部小范围应用。这其中既有系统不互联互通、信息孤岛林立的原因,也有数据标准不统一的因素。随着“互联网 ”招标采购的发展,跨专业、跨行业的数据共享融合将成为未来的趋势。一是逐步建立健全招标采购活动数据目录体系和数据标准,为数据共享应用提供统一语言,切实解决数据定义不统一、颗粒度不一致等问题。二是加强市场主体与政府间的数据共享融合,既包括市场主体快速获取工商、司法、征信等政府权威数据,直接应用于招标采购,也包括基于招标投标这一海量、真实的交易数据,开展大数据分析,客观反映经济发展状况,服务政府决策。三是加强市场主体间的数据共享,基于互利互惠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的枢纽作用,推动履约评价、信用记录等信息的双边、多边、供应链上下游、区域内、行业内甚至全社会互认,通过市场自发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氛围。
3. 推动数据价值深度挖掘
数据共享只是手段,把数据用好、挖掘出数据价值才是目的。一方面,推动数据为智能采购服务,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汇聚供应链各环节供应商绩效信息,应用社会诚信体系数据,开展计算机智能辅助评标、在线自动授标,进一步提升采购质效,甚至在未来法律许可的前提下,不再依靠专家评审、由计算机依托历史数据、资格业绩、投标报价等自动评审,驱动招标采购从单一阶段的程序化采购向全供应链的智能化采购转型。另一方面,依托数据提供衍生服务,通过大数据分析实现多维分析、业务预测、风险预警、策略优化,打造招标采购“智慧大脑”;同时,探索数据内在联系和关联规律,充分挖掘数据价值,开展供应链金融、公共采购指数、供应商资信评价等增值服务,推动实现“数据业务化”。
三、关于电子招标系统网络及数据安全
1. 强化系统网络的安全防护
2015年发布的国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系统检测认证要求和交易平台检测标准。2016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和2019年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对信息系统网络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2019年6月,公安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为期三周的“护网2019”网络攻防实战演习,多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作为防守方参与攻防演练。随着平台间的互联互通日益发展,受制于“木桶效应”法则,短板决定着安全链路面临的风险水平,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一方面,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网络安全的通用规定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安全专用规定,对系统安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从技术上健全访问控制、缓冲隔离、异地灾备、异常监测预警等防护措施。另一方面,落实“同步规划、同步运营、同步建设”原则,强化系统建设者、运行维护者、业务操作者等各方安全防护意识,尽可能降低人为因素而引发的系统性、业务性风险。
2. 强化数据信息的安全可信
尽管电子化的方式可显著提升采购效率,但部分市场主体对电子方式下的数据安全性存在担忧,如很多投标人担心自己的投标文件被篡改或泄露,部分招标人既担心第三方交易平台留有“后门”,又担心投标人递交电子文件更容易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目前,很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当天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以尽可能减少数据泄露风险;招标人会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交易平台进行安全检测;而行政监督部门则通过派人现场监督的方式实现“他证清白”。上述做法的本质都是希望解决各方主体的“信任”问题,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为数据安全可信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借助区块链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分布式账本、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核心特点,在招标投标各关键环节应用。如在投标阶段,投标文件弄虚作假将被终身记录,开标阶段将标书解密纪录上链杜绝提前解密风险;评标阶段将专家打分上链杜绝人为篡改专家分数;履约阶段将履约情况上链督促中标人诚信履约等,持续推动流程合规、信息透明、诚实守信。
随着“互联网 ”招标采购的快速发展,电子招标投标将不再是纸质线下形式的招标活动简单的迁移到互联网进行线上操作,招标投标系统互联、数据信息共享已成为共识,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智能采购、数据上链以及衍生服务正在逐步成为现实,未来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和技术将作为两大驱动力量,构建出电子招标投标的新业态,持续推动资源配置更加科学智慧、高效合理、公平公正。
来源:北京筑龙
标签:电子开标系统电子招标系统